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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获得法院支持》
2017-02-09
53
基本信息
认证状态: 未认证
信息状态: 已过期
信息类别: 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类型: 人力资源
上课地点: 北京朝阳双井
学校名称: 儒思HR
详细地址: 全国- 北京朝阳双井
详情介绍
摘要
劳动合同约定单位有权基于工作需要单方调岗,法院经审查认为调岗行为并不会对劳动者造成重大影响因而合法。
基本案情
年11月日,别某入职成都成华美好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家园公司),工作岗位为营业员。
20年9月9日,美好家园公司发出《关于人员调整的通知》,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原收货部员工别某调至超市生鲜部,其薪资、福利与原岗位保持不变,请于20年9月11日前到新部门报道。
别某看到此通知后向美好家园公司表示不接受岗位调整。20年9月12日,别某向美好家园公司发出《限期报到通知单》,内容为:……请你于20年9月日前到超市生鲜部报道并接受工作任务,否则,公司将视为你自动辞职,自动解除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该通知单发出后,别某仍未接受岗位调整。
20年9月日,别某向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解除美好家园公司与别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美好家园公司向别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该仲裁委员会于20年12月3日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第号仲裁裁决:美好家园公司与别某解除劳动关系;美好家园公司一次性支付别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美好家园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别某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等因素调整其工作岗位及职务,公司在调岗前也已告知别某,且调岗行为未改变别某的工资福利,公司的调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劳动者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公司诉求。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美好家园公司作为市抄营主体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但由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双重依附性,双方地位实际并不平等,为平衡双方利益,必须对劳动者的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包括调岗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审查。调岗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应围绕双方有无预先约定单方调岗权、有无客观正当理由、有无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有无改变工作地点等对劳动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方面进行。
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美好家园公司有基于工作需要的单方调岗权,该约定系双方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美好家园公司调整别某工作岗位是在美好家园公司所处地段综合性卖澈争加剧,美好家园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重新整合的大背景下进行,其调岗行为属于美好家园公司的客观经营需要,由于别某曾有营业员工作经历,美好家园公司将其调整至营业员岗位具有合理性;虽然别某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薪资福利、工作地点保持不变,工作时长基本不变,该调岗行为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综上,美好家园公司的调岗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岗位调整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别某应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到岗上班,美好家园公司应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别某主张美好家园公司未按原岗位提供劳动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实务要点本案法官很好地阐释了为什么在双方约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的情况下,法院依然需要对调岗行为进行审查,“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双重依附性,双方地位实际并不平等,为平衡双方利益,必须对劳动者的权益给予倾斜性保护,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行为包括调岗行为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审查。”
也就是说,在判断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约定进行调岗的行为是否合法时,法院首先会审查约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在相关约定有效的情况下,法院再具体审查用人单位的具体调岗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具体调岗行为出于不正当的原因、降低了劳动者的收入、使得劳动者工作不便、工作时间延长等,一般会被认定为不合理,调岗行为违法。但如果调岗行为未有对劳动者明显不公平的情形,劳动者拒绝接受,用人单位当然可以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理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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