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 法律意见书 李会计 1..8.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法律意见书 李会计 1..8 审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备案
在中基协年2月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提到,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已经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发私募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在发布产品前完成法律意见书提交工作,并等审核通过后,发行产品,就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在尽职调查后出具客观意见。现将尽职调查重点做如下解析: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4、 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
5、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6、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8、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9、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0、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1、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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