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申请的商标在公告期内被他人提起异议了可以在规定期限进行异议答辩,(一)异议答辩的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答辩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因此答辩人应当保留收件信封,确保作出的答辩在有效期内。
(二)商标异议答辩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答辩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为企业法人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其他组织的,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2、《商标代理委托书》:由代理机构提供,答辩人只需签字或盖章即可。
3、异议答辩通知书原件。
4、商标异议书副本。
6、相关证据材料:主要针对异议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来提供。可参考如下证据材料:
A、答辩人的历史、简介及主要产品。
B、答辩人商标的设计说明及最初使用时间。
C、答辩人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
D、答辩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获奖情况。
E、答辩人近年在全国的广告情况。
F、答辩人近年在全国的销售情况。
G、有关答辩人及商标的报道情况。
H、答辩人商标作为著名或驰名商标的受保护情况。
(三)复审请求
若答辩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可自收到裁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供的资料:
商标局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即为异议期)。
在三个月异议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三十天内答辩,被异议人限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异议裁定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3. 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郭月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