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同时需要交回的还有《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由国家商标总局进行裁定。
顺兴捷温馨提示: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自动放弃,那么该商标会自动撤销,成为无效商标。
1逾期未能提供使用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虚假或者无效;
3逾期未能提供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委托书(盖公章);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盖公章);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
4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异议答辩 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在初审公告后,进入三个月的异议期,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该申请注册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商标局会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将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及证据材料交送被异议人,并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申请书副本后30天之内进行答辩,这就称作异议答辩。逾期未作出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则该商标会宣布无效。
商标异议答辩的流程:
提交异议答辩申请→异议答辩受理→异议答辩材料审查→异议裁定。
异议裁定结果有两种:
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
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异议的周期为个月,商标异议答辩受理通知书1个月左右下发。
商标异议答辩需要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如个人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书首页(盖公章),如个人需要申请人签字;
3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书正文(盖公章),如个人需要申请人签字;
4商标代理委托书(盖公章),如个人需申请人签字;
5证据材料。
顺兴捷温馨提示:
如果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议裁定不服, 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异议复审,商标申请注册转入申请商标异议定审阶段。